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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可颂 维权可敬 侵权可耻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五十八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节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飞万达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内容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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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飞达
河北省知识产权局处理决定书(内容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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